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1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加大稳岗补贴实施力度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6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人社函〔2016〕506号)文件规定,现对武汉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实施对象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实施对象为: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标准及时限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其中: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5%降至0.7%,失业保险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期限暂定为两年,即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三、有关事项
(一)从2016年8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9%,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其中: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为0.7%,失业保险个人费率为0.3%)。
(二)对于2016年5月、6月和7月已按照原费率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市人社部门于2016年8月底前对多缴纳的金额进行退收,退收金额直接存入单位待转金。参保单位可按照《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风险控制及经办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武人社险中心〔2014〕26号)的规定,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待转金冲减次月征收账”业务,将退收金额抵扣单位次月的社会保险费。对于2016年5月、6月和7月职工个人多缴纳的失业保险金额随同退收至单位待转金。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将职工个人多缴的失业保险金额退还给职工本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