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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
武汉航空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8 14:37:47  点击数:

  关于印发《武汉航空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航发行[2016]8号

  航发集团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各类执业资格的管理,鼓励员工积极取得执业资格,根据国家对执业资格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航发集团实际,特制定《武汉航空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请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航发集团监察审计部、企业管理策划部、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对员工执业资格注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员工未经集团同意,私自将执业资格注册到集团外单位,将按本办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武汉航空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航空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执业资格的管理,规范执业资格的培训、考试、注册、使用、奖罚等环节工作,鼓励和督促员工积极取得执业资格,根据国家对执业资格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航发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发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在册员工取得执业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执业资格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注册通过,取得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且符合集团实际与发展需要的各类执业资格,具体类别及专业见《执业资格类别及津贴标准》。

  第四条  航发集团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各类执业资格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类别的执业资格注册、使用等日常管理,并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培训、考试、奖罚等工作;

  各子、分公司负责本单位员工执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培训与考试

  第五条  符合各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员工应积极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报名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及职能部门应做好各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组织工作,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要求、员工培养计划等,指派相应员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被指派的员工应在两个考试周期内取得指定的执业资格。

  第七条  根据需要,企业为员工组织各类执业资格考前培训,提高员工执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员工应积极参加培训,认真学习。

  第八条  员工参加由企业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培训费用由企业承担,若员工培训出勤时间未达一半或存在其它违反培训纪律的行为,且考试未通过者,培训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其中无正当理由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被指派的员工在规定的考试周期内未能取得指定的执业资格,培训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条  员工事先征得企业同意,自费参加外部培训,考试通过并注册到本集团的,由注册单位报销一个考试周期内的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员工执业资格注册到本集团后,继续教育培训费用由注册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员工所在单位应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各类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保障员工的学习时间,帮助员工处理好工学矛盾。

  第三章  注册与使用

  第十三条  员工取得《执业资格类别及津贴标准》中所列执业资格后,应注册到本集团所属单位,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注册到集团外单位,须报航发集团相关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及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员工未经集团同意,私自将执业资格注册到集团外单位,一经发现,限期收回,拒不改正者,按执业资格的有关管理规定及劳动法律规定予以辞退,企业承担的报名、培训等费用,全额追回,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其执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注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做好执业资格的注册工作,注册有业绩要求的,予以重点支持,注册费用由注册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航发集团有权根据需要,调配员工执业资格注册单位,被调配的单位及员工应配合做好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执业资格注册后,员工在本集团继续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员工所在单位应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  注册单位有权使用员工执业资格证书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投标等活动,员工应积极配合并保守企业机密;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等根据用途由注册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建立使用台帐,并将各类执业资格注册情况及时向航发集团人力资源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章  奖罚

  第十九条  员工取得《执业资格类别及津贴标准》中所列执业资格并注册到集团所属单位后,在注册有效期内,由注册单位按标准给予津贴。

  第二十条  员工取得各类执业资格专业增项的,按原津贴标准的50%增加津贴,员工取得多个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增项的,可累计计发津贴。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适当提高津贴标准,报航发集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劳动合同期未满离开企业,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企业为员工已支付的报名、培训、注册、津贴等费用总和为基数,按服务年限每满一年,递减20%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航发集团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策划部负责解释。

  附:执业资格类别及津贴标准

序号

执业资格名称及专业

1

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4个专业)

2

一级注册建筑师

3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4

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5

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4个专业)

6

二级注册建筑师

7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8

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2个专业)

9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道路工程2个专业)

10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

11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3个专业)

12

注册会计师

13

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资格类别、专业及津贴标准由航发集团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