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挥霍浪费公款
不准本市范围内的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不准组织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不准安排到风景名胜区、豪华宾馆,不准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不准安排纪念品。
2、禁止公款旅游
不准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参观、游览活动;不准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3、禁止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4、禁止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不准违规自立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不准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不准违规使用专项经费发放奖金和实物。
5、禁止违规举办各类节庆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
不准未经审批以各种名义举办节会、庆典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经批准开展的节会、庆典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不准以任何方式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或收取费用。
6、禁止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不准违规兴建、豪华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不准搞集资、摊派或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建设办公楼;不准超标准使用和装修办公用房。
7、禁止设立和使用“小金库”
不准侵占、截留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设立“小金库”;不准用“小金库”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福利或报销接待宴请、公款旅游、职务消费、礼品礼金等方面的费用。
8、禁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
不准向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下达罚没款征收指标;不准将罚没款与执法单位行政经费或执法人员的奖金、福利挂钩;不准按比例或变相按比例返还罚没款。
9、禁止变相经商、办企业
不准借行政权力影响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和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不准以下属单位、部门以及学会、协会等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以提供社会服务的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从中分红或获取利益补贴。
10、禁止国有资产收入部门化
国有资产经营或出租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统一登记管理使用,不准将国有资产违规出租、出借获取利益用于单位、部门的福利补贴;不准侵占、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11、禁止违规配备公车多占或买卖住房
不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或违规占用、借用公务用车,不准公车私用;不准违规多占福利房或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